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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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申办条件
详细说明
案例2000+企业
认证用途用于承接相关工程项目
服务优势一对一保姆级服务
流程清单提供
技术人员100人+专业团体
类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
类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
经验10年行业经验
有效期三年
申报条件营业执照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是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的法定资格证明。它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开展业务:拥有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合法承接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否则属于无证经营,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2. 保障工程质量:资质是对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认可,确保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从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参与项目投标:在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招标中,资质是参与投标的基本条件,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无法通过资格审查。
4. 提升市场竞争力:资质等级越高,可承接的项目规模和范围越大,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得更多业务机会。
5. 风险防控:地质灾害治理涉及公共安全,资质要求促使企业规范运作,降低工程风险,减少因技术不足导致的事故发生。
6. 行业监管:通过资质管理对地质灾害治理行业进行规范,便于监督和指导,维护行业秩序。
7. 技术认可:资质是对企业技术水平的认证,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增强客户信任度。
8. 人员资格证明:资质与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相关联,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经验。
9. 跨区域经营:某些情况下,资质是企业跨省或跨地区开展地质灾害治理业务的必要凭证。
10. 获取政策支持:部分地方政府对拥有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总之,地质灾害治理资质是行业准入的重要门槛,既是企业能力的体现,也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论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防治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危险区划定、防治项目、防治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八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部门签署验收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边坡治理工程需要的资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需要具备相应的,如岩土或地质灾害防治。
2. 工程施工资质: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如地基基础工程承包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
3. 工程勘察资质:需要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如岩土工程勘察资质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如果涉及地质灾害治理,还需要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或。
6. 环境:如果边坡治理涉及环境保护,可能需要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
7. 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工程规模,可能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8. 人员资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如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
具体资质要求可能因地区、工程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政策和项目要求具体确定。

地质灾害资质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基本条件**:
- 具有立法人资格。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2. **人员要求**:
-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并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
- 技术人员需满足相应资质等级的数量和职称要求,如地质、水文、工程勘察等人员。
- 部分资质可能要求技术人员持有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合格证书。
3. **业绩要求**:
- 根据资质等级不同,需提供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业绩证明。
- 业绩需真实有效,通常需提供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4. **资金要求**:
- 企业注册资本需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低要求。
5. **其他条件**:
- 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记录。
- 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报条件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资质等级(、乙级、丙级等)有所不同,建议参考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文件。

地质灾害乙级资质承包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工作。
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工作。
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工作。
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乙级资质不能承担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且业务范围通常限定在资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具体业务范围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有所差异,建议参考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新规定。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具备资质的单位可以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查和调查工作,为治理工程提供科学依据。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可承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工作。
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包括抗滑桩、挡土墙、排水系统等工程措施。
4. 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资质单位可开展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预警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
5.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具备资质的单位可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抢险救灾和临时治理。
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具有的单位可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7.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可参与区域性或专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8. 地质灾害治理技术咨询:提供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技术咨询、方案论证等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等级(、乙级、丙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业务范围和工程规模限制,具体适用需根据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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