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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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要提供哪些资料
详细说明
案例2000+企业 认证用途用于承接相关工程项目 服务优势一对一保姆级服务 流程清单提供 技术人员100人+专业团体 类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 类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 经验10年行业经验 有效期三年 申报条件营业执照
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建设前的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项目选址的可行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2. 土地开发利用:在土地出让、或开发前,需由资质单位评估地质灾害风险,避免将居民区、重要设施布局在高风险区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3. 矿山开采活动:矿山企业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开采可能引发的地面塌陷、滑坡等灾害进行评估,制定防治方案,确保采矿安全。
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资质单位负责勘查评估,设计治理方案,并监督施工,确保治理工程的有效性。
5. 城乡规划编制: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需依据资质单位的地灾评估结果,合理规划功能分区和基础设施布局。
6. 应急抢险救灾:突发地质灾害后,资质单位参与应急调查,评估灾害发展趋势,为抢险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 法律诉讼依据:在涉及地质灾害的纠纷或事故责任认定中,具备资质的评估报告可作为证据使用。
8. 行业监督管理:依据资质管理规定,规范评估市场秩序,确保评估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这些应用确保了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性、性和法律效力,有效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边坡治理工程需要的资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需要具备相应的,如岩土或地质灾害防治。
2. 工程施工资质: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如地基基础工程承包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等。
3. 工程勘察资质:需要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如岩土工程勘察资质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如果涉及地质灾害治理,还需要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或。
6. 环境:如果边坡治理涉及环境保护,可能需要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
7. 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工程规模,可能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8. 人员资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如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
具体资质要求可能因地区、工程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政策和项目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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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的六个防范措施如下:
1. 加强监测预警:建立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地面传感器等实时监控地质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 科学规划建设:在工程建设、城镇规划时避开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如陡坡、断裂带等,合理设计排水系统,减少人为诱发灾害的可能。
3. 植被保护与恢复:保护现有植被,植树造林,增强土壤固结能力,减少水土流失,降低滑坡、泥石流发生的风险。
4. 工程治理措施:对已存在隐患的区域采取加固措施,如修建挡土墙、护坡、排水沟等,稳定山体或斜坡结构。
5. 普及防灾知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地质灾害的认知,让群众了解灾害前兆、逃生路线和应急避险方法。
6. 制定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及社区应制定详细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开展演练,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快速响应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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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论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防治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危险区划定、防治项目、防治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八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负责验收的部门签署验收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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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分为以下类别: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资质;
(三)地质灾害治理;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等级分为、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请资质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一条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载业务开展情况,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资质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区域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包括山区、丘陵、平原等不同地形地貌区域。
2. 评估对象:适用于各类自然和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3. 工程类型: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市政工程等。
4. 评估阶段: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不同阶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 评估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以及防治措施建议等。
6. 资质等级:不同等级的资质(、乙级、丙级)对应不同的评估范围和工程规模。
7. 法律法规:适用于符合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评估工作。
8. 其他应用:还可用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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